很多人找到律師的時候其實都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咨詢的時候帶著各種材料、證明文件甚至是手寫的情況說明等等。大家收集這些材料自然是很辛苦,也很不容易,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大家認為很重要的東西律師卻并沒有采納,甚至當事人要求律師馬上起訴立案,認為只有起訴才是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的想法,律師也不一定認可,那么律師在介入當事人的案件后都會做哪些工作呢?
一、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對當事人出示的材料給律師的材料進行查漏補缺的過程,這是一個必經的程序,并不會因為當事人前期做了很多準備工作就可以忽略這個步驟。調查取證的目的一個是為后期的訴訟程序固定證據,一個是細化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的工作,從而確認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還有一個就是通過與有關行政機關的溝通和交涉了解其思路。所以大家在咨詢或者委托律師后,可以就無法理解工作和事項與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詳細的溝通,避免因為雙方的誤解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但是調查取證一定是一個必經的過程。
二、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事項也很多,比如可以針對我們已經公開的某一個存在問題的政府信息申請復議,也可以就被拆遷人已經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公示的文件等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暫停可能即將對被拆遷人進行的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糾正拆遷方錯誤的行政行為,最重要的是希望通過復議的方式促進拆遷方主動與被拆遷人重新協商安置補償問題,盡快解決被拆遷人的問題。
三、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并不互相矛盾,不是大家認為的在復議結束之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個行為可以雙管齊下。比如我們針對某個安置補償方案申請行政復議,并不必然影響我們就強拆事實提起行政訴訟。這其中也有很多需要大家的注意的問題,比如補正材料、交換證據、繳費、按照要求出庭等等,每一個都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尤其是需要上訴的,更是要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將無法成功上訴。
【律師建議】
大家在決定委托律師的時候首先要了解律師的思路,然后就是彼此信任,在訴訟維權的過程中需要雙方緊密的合作,并不是委托給律師后就可以當起甩手掌柜,也不是律師必然會按照被拆遷人的思路進行司法程序,需要雙方的共同和努力和互相理解。在收到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法院的文件后,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履行各自的職責,打好每一場仗,才能爭取到合法的權益。